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20、2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文貞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個人電信門號提供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之門號090749****號(號碼詳卷),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申辦GASH會員帳號:GZ0000000000號,並分於㈠民國108年9月1日16時30分起,以交友軟體向告訴人 陳建融 佯稱:有提供按摩行為,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陳建融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7日17時20分許,在臺南市東區全家便利商店、統一超商,購買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GASHPOINT點數卡7張,並將點數卡上之序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告訴詐騙集團成員;㈡於108年9月7日19時59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告訴人 黃聖勛 佯稱:進行援交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黃聖勛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7日19時59分許起,陸續在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上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統一便利商店、水管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購買價值共計5萬6000元之GASHPOINT點數卡12張,並將點數卡上之序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暱稱「AA思思」,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後之110年3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1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