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即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清理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天駒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駒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600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9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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