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甲○○
巷3號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利冠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