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其於民國96年10月
2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90536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
7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