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台││││幣10000元│├───────────┼──────────┼──────────┤│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自96年12月某日起至96││││年12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39號│11759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39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8│98.01.20│├─┼─────────┼──────────┼──────────┤││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39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28│98.02.16│├─┴─────────┼──────────┼──────────┤│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45號│1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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