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0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0九六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茲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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