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呂阿桐 反訴被告 呂員
呂坤木 呂坤談 呂榮吉 呂芳龍 呂芳池 呂安弘 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林敬倫 律師反訴被告 楊呂甜 被告即反訴原告 廖林阿寶 兼訴訟代理人 廖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