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冠棋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元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