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更(一)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德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90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