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原告 程裕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正興合作農場、程寶玉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9月2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6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應附上訴理由狀繕本2份及上訴狀影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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