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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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陳衛連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長運倉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105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⑴「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則為495,278元(495,278元(1,700元/㎡×291.34㎡=495,278)」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則為524,412元(1,800元/㎡×291.34㎡=524,412)」;⑵「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即關於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應為1,800元/㎡,誤為1,700元/㎡),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另依更正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扣除原告已依原裁定繳納之5,400元,尚不足330元,爰一併命原告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