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穎志 間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