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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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30號原告 吳寬
吳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 王榮隆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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