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鍾英珠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被告 黃立志 被告輇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交簡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