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23號原告 顏月霞 被告 鄭香榮
鄭香德 賴發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陸仟伍佰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土地之面積109,000元/平方公尺×78.5平方公尺=8,556,50
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損害金之部分,性質上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或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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