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 陳家康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36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收受本院原審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同年5月30日止(非例假日,且無在途期間),然竟遲至同年月31日始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有前開署102年7月29日屏檢 慶謙 字第21
416號函及所附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各1紙在案可稽,且至同年6月4日始轉送本院,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合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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