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俊雄
王琇真 王琇娟 被告 潘壯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交易字第1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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