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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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瑞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胡瑞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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