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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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瑞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胡瑞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