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泰裕

債務人 吳秀雄

陳非凡吳非凡

一、債務人吳秀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秀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非凡即吳非凡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秀雄於民國109年6月16日邀債務人陳非凡即吳非凡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二筆貸款:(1)新臺幣20萬元貸款,約定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按月繳息,並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以年利率5%計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2)新臺幣40萬元貸款,約定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按月繳息,並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以年利率5%計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6,649元

113年11月16日起

至114年5月15日止

3.64%

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2

24,009元

113年11月16日起

至114年5月15日止

3.64%

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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