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5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惠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2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嚴惠玲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嚴惠玲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7268號被告嚴惠玲女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惠玲之住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本應注意於集合式住宅內,應注意火源使用之安全,避免於火源週邊置放可燃物進而延燒,而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嚴惠玲竟於民國111年5月15日10時30分許,在其住處臥室內焚燒柚子皮,作為燻香用以驅趕蚊蟲,因而引燃火勢,致其住處西側外牆貼覆磁磚受燒燻黑、剝落、呈愈往6樓愈為嚴重跡象,臥室(一)鐵窗受燒燻黑、變形脫落吊掛於6樓外牆,雙人彈簧床墊布質被覆層受燒燒失、裸露受燒變形鋼絲彈簧,木質床板受燒燻黑、碳化、燒失呈愈往南側愈為嚴重,東側木質衣櫃受燒碳化、燒失以南側較為嚴重,鐵力士架受燒變色亦以南側較為嚴重,南側衣架附近,金屬衣架東側地面遺留鐵盤受燒變色嚴重,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以中間附近較為嚴重,西側木質梳妝台受燒燻黑、碳化殘留底座,梳妝台上擺放立扇燒損嚴重;臥室(二)、廚房、儲藏室、廁所之擺放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均呈高處流燒損跡象;客廳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煙燻黑、變色以西北側較為嚴重,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高處受煙燻黑、變色呈愈往西側愈為嚴重,東側及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呈高處受煙燻黑;陽台(一)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煙燻黑、以北側較為嚴重,北側磁磚貼覆牆面及鐵窗高處受煙燻黑、變色;浴廁磁磚貼覆牆面高處受煙燻黑,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熔、變形掉落於磁磚貼覆地面,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燒燻黑、變色,塑質門高處嚴重受燒燒熔、變形;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7樓陽台(一)北側玻璃受煙燻黑、破裂;臥室(一)窗型冷氣口及窗戶玻璃皆受煙燻黑、破裂;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8樓客廳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受煙燻黑,水泥被覆層牆面呈高處受煙燻黑;廚房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及磁磚貼覆牆面受煙燻黑;臥室
(二)擺放物品表面及磁磚地面受煙燻黑,水泥被覆層樓頂板及牆面受煙燻黑,呈愈往西側門口愈為嚴重;浴廁塑質天花板,磁磚貼覆牆面高觸及擺放物品表面均受煙燻黑;臥室(一)擺放物品表面及磁磚貼覆地面受煙燻黑,而失火燒燬上開房屋,致生公共危險。嗣經民眾 林漢義 發現後,報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將火勢撲滅,並為現場鑑識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嚴惠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原因調查鑑定書、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太平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林漢義談話筆錄、 鍾春桃 談話筆錄、 林麗卿 談話筆錄、嚴惠玲談話筆錄、現場附近位置圖、8樓、7樓、6樓火警案現場物品配置圖暨照相位置圖、現場照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租賃契約書本案起火點研判及房屋燒毀狀況。
二、核被告嚴惠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檢察官郭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高淑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