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3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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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3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2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址設臺北縣蘆洲市○○○街○○號2樓「千禧龍撞球場」負責人,與乙○○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千禧龍撞球場」並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竟共同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之犯意聯絡,由乙○○承租前開撞球場部分場地,即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由乙○○提供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鐵拳」、「魔域戰線」、「方塊」、「電雷」、「泡泡龍」、「超級比一比」、「巨鷹二代」共7台,擺放於該撞球場內,供不特定人把玩,把玩者每次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即可操縱機器,若遊戲結束,則須再投幣方可再把玩電子遊戲機,而以此方法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95年7月18日5時30分許,為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馨毅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方檢查現場訪視紀錄表、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函、臺北縣未辦理登記廠商調查切結書、代保管條、房屋租賃契約書各乙份、現場照片5幀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徵被告2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罰。被告2人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性行為,係每日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地點均在被告所經營之「千禧龍撞球場」處,是被告之經營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集合犯。又被告之犯罪行為時間自95年6月1日起至同年7月18日為警查獲止,橫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犯罪時間為準,故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擺設電子遊戲機臺之數量、營業期間,侵害法益之程度非鉅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係被告乙○○為所有,供其等為前開犯行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8之電子遊戲機臺內之現金新臺幣1,080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一│「鐵拳」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二│「魔域戰線」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三│「方塊」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四│「電雷」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五│「泡泡龍」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六│「超級比一比」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七│「巨鷹二代」電子遊戲機(含IC板1塊)│1臺│├──┼──────────────────┼────┤│八│現金(新臺幣)│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