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7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8年8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8月3日起至128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分別借用三筆款項㈠3,230,000元,借款期限自88年9月8日起至91年9月8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88年10月8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平均攤還,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借款利率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7.603%加碼年息0.3%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第1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㈡460,000元,借款期限自88年9月8日起至108年9月8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88年10月8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平均攤還,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借款利率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7.605%加碼年息2.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貸放後之加(減)碼年息,並同意按照聲請人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每屆滿3個月得檢討調整1次,並自調整後第1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㈢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88年12月28日起至108年9月8日止,本金及利息應自91年10月28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平均攤還,每期平均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借款利率依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減政府補貼利率0.85%計算,其後依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未按期繳納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除獲償部分本金2,634,794元及繳息至95年2月7日及2月27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屢經催討無效,依借據所附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僅以書狀陳稱:其於95年因家暴案而身心俱疲,95年6月8日因遭竊,損失三十多萬元,95年7月31日發生車禍,行動不便,家有幼女三人需照顧,希望聲請人體諒相對人處境,給予緩衝時間,解決此案云云,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