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674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乙○○等二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時,應依照司法狀紙規則或同規格及格式製作。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4款均有明定,本件聲請狀未依規定製作,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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