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親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親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親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被告乙○○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陳述:緣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結婚,但於八十年即已分居,嗣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訴字第00一0一0號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至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始執行完畢。然被告乙○○於000年0月000日出生,故其出生前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之受胎期間,為被告甲○○因案入監服刑期間,原告自無與之同居受孕之可能,是以,被告乙○○與甲○○親子關係自始即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列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離婚協議書各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確實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嗣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假釋出獄,承認被告乙○○確非伊與原告所生。
丙、證據:本院依職權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委會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被告乙○○是否為原告丙○○與被告甲○○所生。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結婚,但於八十年即已分居,嗣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至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始執行完畢。然被告乙○○於000年0月000日出生,故其出生前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之受胎期間,為被告甲○○因案入監服刑期間,原告自無與之同居受孕之可能,是被告乙○○與甲○○親子關係自始即不存在,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六百0三條第二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語。被告則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之婚生子即被告乙○○係於000年0月000日出生,而原告為被告乙○○之生母,卻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知悉被告乙○○出生後遲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始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此有原告起訴狀一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法條說明,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是其請求,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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