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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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維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項鍊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維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2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號處分書存卷可證,而扣案仿冒香奈兒項鍊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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