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氏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悠遊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者,對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確定,而扣案之悠遊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