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彭瓊儀 代理人 許竹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冠伶┌──────────────────────────────────────────────────┐│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8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1-3││1│1000││├─┼───────────────┼──────────────┼────┼───┼────┼───┤│2│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2-9││1│1000││├─┼───────────────┼──────────────┼────┼───┼────┼───┤│3│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3-5││1│1000││├─┼───────────────┼──────────────┼────┼───┼────┼───┤│4│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4-2││1│1000││├─┼───────────────┼──────────────┼────┼───┼────┼───┤│5│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5-7││1│1000││├─┼───────────────┼──────────────┼────┼───┼────┼───┤│6│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6-3││1│1000││├─┼───────────────┼──────────────┼────┼───┼────┼───┤│7│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7-9││1│1000││├─┼───────────────┼──────────────┼────┼───┼────┼───┤│8│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D15348-4││1│1000││├─┼───────────────┼──────────────┼────┼───┼────┼───┤│9│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0NX36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