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上訴人勝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3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3項為主位請求,且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