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再審聲請人 周金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許素晴 、 蔡泰山 、 陳健維 、 黃英梅 、 盧文欽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