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建明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十九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鄭建明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為此裁定自民國100年8月7日起羈押被告在案。茲被告於100年9月28日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嗣於100年10月5日與被害人 陳忠偉 、 孫毓瑛 達成民事和解,經本院審酌被告之涉案情節及目前審判情況,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9樓居所及限制出海、出境,以確保將來審理期日到庭,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