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麗秋 被告 鍾佳穎 上列被告鍾佳穎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