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四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琍」壹台、「單機」壹台、「麻將」貳台及「水果盤」貳台
、日報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並補充「扣得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日報表一張」之記載。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六十六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