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