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分別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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