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盜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犯行,且犯案手段並非兇殘,另聲請人現今患病,在監期間並無改善情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嗣並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茲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替,且被告所患疾病亦非保外就醫始能痊癒。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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