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玖 伍伍肆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卷內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0.九五五四公克)送驗後確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87)綱得字第一六三三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前述物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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