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