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己○○
乙○○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會同兩造及清水地政事務所人員,到達現場履勘,並請原告前往地政機關繳費,並來院引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