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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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毛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415,175元│105年5月30日│1.75│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175,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35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39,336元│105年5月30日│1.75│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175,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35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195,352元│105年6月10日│9.8│自民國10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98││││││,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96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4│139,099元│105年5月30日│9.65│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年利率百分之0.││││││965,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93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