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6號聲請人 洪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新發食品行 陳冠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洪國仁│80,000元│LN0000000│106年3月30日││││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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