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7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1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乙○○、甲○○等妨害風化案件,與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八八號被告乙○○、張忠良、 林明勳陳世文 等妨害風化案件(下稱甲案),其中就被告乙○○部分,固屬一人犯罪數之相牽連案件,然上揭甲案業已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有卷附簡式審判筆錄可稽;而本件檢察官遲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亦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按,檢察官之追加起訴程序顯係違背法令,揆諸上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自應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倘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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