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751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