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歐洲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歐洲宮廷公寓大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
所有之屏東縣○○鎮○○路○○○巷○○弄○○號房屋,自民國95年5月
起至96年5月止,共有13期未繳納管理費,每期新台幣(下同)
500元,共計6,500元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積欠管理費一覽表、存證信函及歐洲宮廷大樓組織管理規約等件
為證,被告就未繳納管理費一情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並無管理
服務之事實,其不願繳納管理費云云。經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21條之規定及歐洲宮廷大樓組織管理規約之約定,
被告為「歐洲宮廷公寓大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有義務繳
納管理費,且被告上開所辯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亦未舉證以實其
說,所辯自不可採,原告之主張應可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1條之規定及歐洲宮廷大樓組織管理
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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