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原名 黃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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