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 陳季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09年度訴字第3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07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10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09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07號事件民國110年4月23日、110年2月22日、109年11月26日開庭時是否口誤,或筆錄記載與聲請人陳述不同,爰聲請交付上開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0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