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輔企業有限公司、乙○○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411元,應繳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3,07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