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原名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吳金芳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