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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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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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軍軍官學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海軍軍官學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
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