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丙○○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63,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