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4,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